农业灌溉水水质标准规定了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要求,旨在确保作物健康生长并防止土壤盐碱化。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水质标准:
水温 :灌溉用水的温度通常不得超过35℃。pH值:
pH值应在5.5至8.5之间。
全盐量
非盐碱土地区:不超过1000毫克/升。
盐碱土地区:不超过2000毫克/升。
在具备一定水利灌排设施和淡水资源能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全盐量指标可以适当放宽。
氯化物
非盐碱土地区:不超过300毫克/升。
盐碱土地区:不超过250毫克/升。
硫化物:
不超过1毫克/升。
重金属
汞及其化合物:不超过0.001毫克/升。
镉及其化合物:不超过0.005毫克/升。
砷及其化合物:不超过0.05毫克/升。
六价铬化合物:不超过0.1毫克/升。
铅及其化合物:不超过0.1毫克/升。
铜及其化合物:不超过1毫克/升。
锌及其化合物:不超过3毫克/升。
硒及其化合物:不超过0.01毫克/升。
有机污染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水作不超过60mg/L,旱作不超过100mg/L,蔬菜不超过40mg/L。
化学需氧量:水作不超过150mg/L,旱作不超过200mg/L,蔬菜不超过100mg/L。
悬浮物:水作不超过80mg/L,旱作不超过100mg/L,蔬菜不超过6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不超过5mg/L。
粪大肠菌群数:不超过4000个/L。
蛔虫卵数:不超过2个/L。
其他
氰化物:对硼敏感作物不超过0.5mg/L,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不超过1mg/L,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不超过2mg/L。
石油类:不超过10mg/L。
挥发酚:不超过1mg/L。
苯:不超过2.5mg/L。
三氯乙醛:不超过0.5mg/L。
丙烯醛:不超过0.5mg/L。
硼:对硼敏感作物不超过1mg/L,对硼耐受性较强的作物不超过2mg/L,对硼耐受性强的作物不超过3mg/L。
这些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以地面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生产需要,补充或制定更严格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