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独立抗辩权与从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例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永久抗辩权与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法定抗辩权与约定抗辩权
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约定抗辩权: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如果委托人未提供必要经费,受托人有权拒绝完成委托事务的请求。
以上分类有助于理解抗辩权的含义与特征,并在实际法律适用中准确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