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创业资讯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时间:2026-03-23 17:20:42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真实性要求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禁止性内容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证明文件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等。

其他要求

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