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基本原则
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接待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接待范围与标准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接待住宿与用餐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出行活动与警卫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经费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监督检查与问责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化改革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厉行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