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 创业资讯 >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时间:2026-03-23 17:00:37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这些补贴和津贴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个人养老保障。建议纳税人关注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以便合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