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为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
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诉讼参加人
规定了诉讼中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定义和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证据
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种类、提供、审查、认定等。
起诉与受理
规定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提交、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情形及上诉权利。
审理与判决
详细说明了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判决的执行等。
执行
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的时效、管辖法院等。
其他
包括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