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交社保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额外赔偿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是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社保补缴
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
劳动者在发现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时,应首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可能的赔偿金。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便在仲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规,避免因未缴纳社保而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